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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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茶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Anhui Tea Culture Institute, 缩写为“ATC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内外从事茶文化研究、教育、传播、普及茶、工作和热心茶文化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茶文化工作者的纽带,是政府发展茶文化事业,促进茶叶经济振兴的重要社会力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茶文化、振兴茶产业”,传承、弘扬茶文化,进一步挖掘、研发茶文化资源,研究并创新茶文化理论,振兴、发展茶产业。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研究会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的作用,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开展茶文化研究与活动,发掘茶文化资源,保护、开发茶文化遗产,研究、创新茶文化理论;
(二) 围绕建设“美好安徽”的战略目标,为安徽茶产业发展建设铺路搭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 组织编撰出版有关茶文化著作,建设安徽省茶文化研究会网站,宣传普及茶文化知识;
(四) 充分发挥海内外、特别是安徽籍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桥梁作用,以推动中华茶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五)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包括涉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茶馆等级评定,茶叶泡饮标准制定等;
(六) 主办、承办、协办有关茶文化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茶文化活动,研究、创新茶文化理论,普及茶文化知识,开展咨询、认证等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热爱茶文化和茶产业,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各界人士或团体;
(二)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中级职称水平)以上的专业人士;
(三)在茶文化或茶产业界有一定实绩和影响的茶叶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个人信息资料;
(二)单位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盖章)及单位相关资料;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优先参与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换届当年一次性缴纳会费,逾期不缴视为自动退会;
(五)主动向本会汇报茶文化研究和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半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安徽省茶文化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和处理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线上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内设机构,其设置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主管单位备案。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各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另定之。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工作人员2至3人办理日常事务,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赞助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咨询、出版发行、策划服务、文艺演出收费、文化书社、培训、认证等;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能在任何工作人员以及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各1人。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如因故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03月0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省茶文化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徽省茶文化研究会
二0二二年三月四日